主旨:修正「彰化縣政府受託辦理本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及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8月9日府教學字第1100264475號函辦理。
二、修正要旨:
(一)配合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法規名稱修正爰予修正第一條內容。
(二)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除發現有不符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申請資格,或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情事之一屬實者外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