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原函隨文檢附)。 |
二、 | 上開函釋略以: |
(一) | 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二) | 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