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10月5日府社婦民字第1090352930號函辦理。
二、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三、行政院秘書長109年3月10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66189A號函頒「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簡報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全文已刊載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https://gec.ey.gov.tw/)/政策與法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第3次國家報告。